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機關的政務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ㄒ唬儆趪颐孛艿?;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ㄋ模┱谡{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ㄎ澹┡c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四條 對下列政務信息,本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ㄒ唬┍緟^(qū)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ǘ┍緳C關發(fā)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ㄈ┍緳C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ㄋ模┱锌肌浻靡约肮_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ㄎ澹┬姓S可(含非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網(wǎng)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jù)需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告欄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本機關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shù)较鄳膰覚n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九條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條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jù)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ㄒ唬儆谝阎鲃庸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谥鲃庸_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ㄈ儆谝郎暾埞_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ㄎ澹┎粚儆诒緳C關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暾埞_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本機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的機構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招畔⒌模匾獣r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復制件的,本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本機關編制和公開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fā)生變化的,本機關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四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機關設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局辦公室。領導小組統(tǒng)籌領導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具體事務。
本機關各業(yè)務處室應當根據(jù)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guī)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本機關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本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